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
第591號
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已經(jīng)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,現(xiàn)將修訂后的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公布,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總理 溫家寶
二○一一年三月二日
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
(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 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)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
《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已經(jīng)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總理 李克強
2013年12月7日
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
將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第六條第五項中的“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?shù)陌踩芾?,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、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”修改為“鐵路監(jiān)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”。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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